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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110學年度臺中市建大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 依據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110年7月27日建大教字第110032號函辦理。

二、 本獎學金每學年發給一次,申請時間自110年9月22日(星期三)起至110年10月5日(星期二)止,經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初審合格、造冊後,於110年10月8日前(以郵戳為憑)送臺中市立崇倫國民中學彙整。

三、 申請資格:凡設籍於臺中市滿一年以上,目前就讀於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等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及本市立國民中學( 含市立高中國中部)之優秀自強學生,並符合案內申請規定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 各校推薦優秀自強學生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項書表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申請書相關資料表件可自該會網站下載(http://www. kenda. org. tw)。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具在學證明)。

(三)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一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勿附戶口名簿)

(五) 清寒證明:二擇一。

1、 區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2、 未達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可經由學校證明而推薦,但一校至多推薦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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