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自110年3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場所
主旨: 檢送「預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場所」公告1份,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為使本公告內容廣為周知,請貴校轉知學生家長及周邊社區民眾,並請於校門口及學校附連人行道張貼周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 為使本公告內容廣為周知,請貴校轉知學生家長及周邊社區民眾,並請於校門口及學校附連人行道張貼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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