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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立黎明國民中學 1 1 5 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

臺中市立黎明國民中學 1 1 5 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
壹、 依據: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貳、 學區範圍:
里名 鄰別 備註
潮洋里 第2-9、11-21鄰及第1鄰臺灣大道以南
福和里 第1鄰
龍潭里 全里
三和里 第1-11、13-21、23-30鄰
黎明里 全里
新生里 第1-5鄰
三義里 第1-9、11-22鄰
三厝里 第1鄰五權西路以南
參、 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3.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
之通知對象。
4.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
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
居住之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
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第一順位:
a、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
有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
檢具居住房屋租賃證明。
c、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黎明國中七、八年級,繳交「兄姐與
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但無第一順位所列之情事,檢具其
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如一年內之水電費、電話費、信用卡…
等帳單收據,其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
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者。
(3)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者,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
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
學。
a、 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
b、 只有適齡學生於此戶籍。
6.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內
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
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
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8.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
點第四條辦理轉介作業。
1.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
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
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後,其
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
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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