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辦理115學年度推動實驗教育計畫「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學習資源與輔導資源」補助經費案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0725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辦理。
二、 為支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需求,國教署修正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114學年度起新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經費補助,協助其取得相關的學習資源與輔導資源,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旨案執行期程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補助對象、項目、基準及補助樣態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參與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具下列身分者: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經鑑輔 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 心障礙學生。
(二) 補助項目:
1、 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 (學 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 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 經費)。
2、 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 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
(三) 補助基準:每學年每生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元, 或按實際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月份比例計算,每人 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獲補助後於核定補助期間內喪失補 助資格,應按實際參與月份之比例計算結餘款,所餘款項 視為未執行項目,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 補助樣態:本案補助項目為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學習 資源及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輔導資源。
1、 可補助樣態如:特教生所需額外自費的職能治療或物 理治療課程、助人療育課程、身心舒壓活動或工作坊 等;因實施輔導或學習所需額外衍生之相關教材、教 具或所需相關學習票券,例如:博物館門票、展覽門 票等類此票券。
2、 不可補助樣態如: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 構辦理之活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 開立之單據、倘線上付費教學平台(如:Amazing talker、Tutor abc、Speak 等平台)之單據係屬上開短期補習教育。
二、 為支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需求,國教署修正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114學年度起新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經費補助,協助其取得相關的學習資源與輔導資源,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旨案執行期程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補助對象、項目、基準及補助樣態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參與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具下列身分者: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經鑑輔 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 心障礙學生。
(二) 補助項目:
1、 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 (學 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 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 經費)。
2、 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 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
(三) 補助基準:每學年每生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元, 或按實際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月份比例計算,每人 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獲補助後於核定補助期間內喪失補 助資格,應按實際參與月份之比例計算結餘款,所餘款項 視為未執行項目,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 補助樣態:本案補助項目為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學習 資源及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輔導資源。
1、 可補助樣態如:特教生所需額外自費的職能治療或物 理治療課程、助人療育課程、身心舒壓活動或工作坊 等;因實施輔導或學習所需額外衍生之相關教材、教 具或所需相關學習票券,例如:博物館門票、展覽門 票等類此票券。
2、 不可補助樣態如: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 構辦理之活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 開立之單據、倘線上付費教學平台(如:Amazing talker、Tutor abc、Speak 等平台)之單據係屬上開短期補習教育。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