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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本(115)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受理申請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12日臺教秘(五)字第1154102549號書函辦理。
二、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 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10月15日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
四、 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就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或臺中市政府等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 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各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各校),至學生申請電子檔案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六、 又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另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市承辦中心學校(育英國中),由該校聯絡本案教育部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七、 復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書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本市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證明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教育部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八、 各校辦理申請時,請確實審查申請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期限內上網登錄完成,避免造成作業時間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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