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防疫照顧假申請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辦理。
二、 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 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辦理。
二、 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 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