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港澳轉機),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32068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含至港澳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為維護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港澳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嗣後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適用對象: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通報作業: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或適用對象依不同事由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
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逕於行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無須比照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五)1.之通報方式。
2、因私人事由赴港澳:適用對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四、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含至港澳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為維護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港澳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嗣後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適用對象: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通報作業: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或適用對象依不同事由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
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逕於行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無須比照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五)1.之通報方式。
2、因私人事由赴港澳:適用對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四、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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