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 不觸法」相關訊息,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
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
菸),為協助各單位執行菸害防制業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康署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
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三、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
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
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
菸),為協助各單位執行菸害防制業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康署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
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三、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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